各院系:
为做好2011级新生户籍落户工作,现就新生(含研究生)办理户籍落户工作通知如下:
1、告知新生所携带的户籍迁移证上的有效日期不影响落户。
2、派出所要求新生所持户籍迁移证上所有内容要清晰、准确,如字迹不清或有生僻字,由本人用铅笔(禁止使用其他种类笔)在户籍迁移证背面说明或注明。
3、在户籍迁移证背面左上角,用铅笔(禁止使用其他种类笔)注明本人身高、血型、所在院系、班级及联系电话。
4、户籍迁移证禁止私自涂改,如户籍迁移证内容有明显改动,需由发证派出所开具的更正证明,或盖有当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方能生效,否则派出所不予落户。
5、如户籍迁移证不慎遗失,需由本人写出书面原因,学校保卫处核实,由本人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后,回原籍户籍派出所补办。
6、办理户籍落户的同学,派出所要求;需上交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黑白或彩色一寸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班级。
7、因新生办理落户手续时间较长,请各位同学自行复印户籍迁移证备用,户籍迁移证原件上交后,不再借出。
8、请各院系组织并要求各班认真填写落户明晰表(见附件)并打印2份,迁移证原件和落户明晰表以班为单位由各院系核实无误,随原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统一收齐,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左上角注明院系、班级及迁移证总人数。务必于10月12日前交至保卫处户籍办公室。(教一楼117)咨询电话:51963746。
9、户籍落户,由公安机关审核,保卫处协助派出所集体办理,入学时未迁移户籍的,以后不能办理户籍迁移落户。
请各院系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
附件:新生(含研究生)落户明晰表
保 卫 处
2011年 9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