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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2005-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研究生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研究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维护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办发[2002]19号、国办发[2003]49号、京教学[2004] 1号等文件以及周济同志在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研究生是指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第三条 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校有义务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制订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部署全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2.负责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研究生生源;

    3.负责毕业研究生工作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研究生建议就业计划;

    5.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

    6.负责毕业研究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处理;

    7.组织毕业研究生跟踪调查,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研究;

    8.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研究生就业渠道;

    9.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研究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我校综合实力和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

    10.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毕业研究生发布需求信息;

11.组织、指导毕业研究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12.负责毕业研究生人事档案、组织档案的整理、归档并通过国家机要局统一寄送;

13.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资格的审核;

2. 负责整理毕业生数据,及时向市教委报送电子学历;

3.负责整理研究生学籍、成绩、答辩论文并交送研究生院就业办公室归档;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论文答辨,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北京地区普通发奥小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3.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合理的就业安排;

4.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进行照片采集,顺利进行电子学历注册

    5.接受学校、有关学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6.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

    7.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8.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研究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研究生供需信息、毕业研究生推荐、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毕业研究生离校、档案整理邮寄工作等。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研究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1.     10月~11月研究生开题并完成全部课程后取得预毕业资格,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

2.     10月底研究生就业办统计毕业研究生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       用人单位一般在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研究生需求计划,1月~6月与毕业研究生签订录用协议。

4.       我校研究生就业派遣分春、夏两次,春季派遣为当年3月15日前三方协议签完并上交就业办的毕业生;夏季派遣为当年6月15日前三方协议签完并上交就业办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研究生联系工作时间一般应安排在1月~6月。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可持研究生就业办提供的毕业研究生推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需求信息,经用人单位、毕业研究生及学校协商鉴定就业协议后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研究生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研究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形势教育、热爱兵工、献身国防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五条  按照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研究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一般应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月内寄送到用人单位指定地址。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工作,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主要有:学校举办的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人才交流,与其他高校联办人才市场,以及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完善毕业研究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研究生的推荐表由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根据研究生培养办提供的毕业资格审核意见统一下发,经本人如实填写及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就业协议书,经研究生就业办公室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未经毕业研究生分配办公室同意,毕业研究生擅自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

3.自筹经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与统分生同等对待。

4.在推荐毕业研究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研究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违约的,要办理违约手续。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八条  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学校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到国家重点部门和岗位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未能落实接收单位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校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

    2.毕业研究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统分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就业计划的确定,应优先满足国家重点保证单位,特别国防、兵工等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用人需求;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毕业研究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3.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4.自费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学校帮助积极推荐。凡经学校推荐或自荐,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有关人才市场鉴证后,列入建议就业计划。

    第二十条  毕业研究生的建议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两次,由研究生就业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上报春季就业计划的时间为3月底,夏季就业计划的时间为5月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毕业研究生建议就业计划经国家教育部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研究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允许毕业研究生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市毕业研究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派遣,其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入学前为农业户粮关系的保留非农业户粮关系)。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肄业的按其考取研究生前的学历进行派遣。

    第二十五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学校将按其培养类别等同其他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处理;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一律回来源地区就业,落实单位后,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境)条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必须在5月31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全部培养费。过期一律不予受理,其户口、粮油及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毕业研究生,学校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派遣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天8小时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就业,医疗费用按校有关文件执行;一年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档案在毕业研究生派遣两月以内按派遣单位通过机要局寄发。毕业研究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与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需收取档案管理费和邮递费。

第三十一条 对夏季派遣前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学校本着对毕业研究生负责的精神,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时填报“待分”。毕业研究生在应届毕业年度12月前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并为其留户、留档。要求列入“待分”的,必须于报送就业建议计划前提出申请并填写《推迟派遣申请表》及《留户、留档协议》,如未按时填写的按不就业处理,其户口、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我校派遣毕业研究生的时间春季一般为4月底,夏季一般为6月底(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学校原则上不同意毕业生改派。

    第三十三条 已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生;

    2.因学校方面而造成的计划、协议等无法落实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研究生回去的;

    4.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提出违约,并出具退函的;

    5.毕业前家庭户籍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且因父母年迈身边无子女,需要毕业研究生回家照顾的;

    第三十四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研究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及有关学院(系)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个人的档案材料。

    第三十无条 改派手续办理的时间(逢节假日向后顺延):

    1.春季一般为5月15日前,夏季一般为9月20日前;

    2.领取改派后的材料视改派原因而定。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研究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研究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七条  截止派遣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粮油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其档案关系由毕业研究生到当地人才机构办理保管手续并来函通知学校的,学校负责转递。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

    2.擅自更改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

    3.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研究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贷)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